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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管理手册

财务管理暂行规定

  • 发布者:admin

  • 发布时间:2020-07-17

  • 浏览量:3721

财务管理暂行规定


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,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和《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》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,结合学校特点,制定本暂行规定,内容如下:

一、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

合理编制学校预算,严格按预算执行,完整、准确编制学校决算,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;依法筹集学校收入,努力节约支出;建立健全财务制度,加强经济核算,实施绩效评价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;加强资产管理,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,防止资产流失;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,防范财务风险。

二、物品采购原则及职责范围

财务处是学校进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,是校长管理财务的参谋和助手,负责办理一切财务手续,所有物品的购置都由财务处指派专人前去刷卡或支付现金。购置物品原则上按谁主管谁负责。采购物品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文件,到定点单位采购,并且至少需两人经手(财务处采购员和主管部门人员)。

学校办公用品、办公设备、劳保用品、基建、维修物品的购置,由总务处负责;食堂、宿舍设备及床张的购置,由生活处负责;教学实验仪器、图书的购置,由技术处负责;文体器材的购置,由政教处负责;活动奖品、行政办公用具的购置,由办公室负责。

三、审批程序

1、500元以下的购置和正常开支,由处室办理,主管领导审核并批准。

2、500元以上(含500元),5000元以内的物品购置、基建项目,处室要先做出用款预算表或写出市场考察报告,注明产地、品名、规格、报价等,经主管领导审核,报经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;500元以上、5000元以内的其他正常开支,亦需经校长同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
3、5000元以上(含5000元),20000元以内的基建项目,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其他正常开支,处室要做出用款预算表或写出市场考察报告,经校长和主管领导审核,方可实施。

4、20000元以上(含20000元)的基建项目和物品购置,要在认真考察市场的情况下,在校长或主管领导的主持下(至少三人组成评委会)进行招投标(大额项目要有纪检监察人员参加),然后经党总支研究批准并做出会议纪要后,方可实施。

5、未经党总支研究,20000元以上的开支,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或预付资金。

四、签字手续

所有开支均由校长签字、监督部门盖章后到财务处办理。报销单据一般性项目如车船票、差旅费、电话费、小额物品购置等要有经手人签字、主管副校长签字,二者缺一不可;购买入库的物品单据,要有保管员的收到签字;属于固定资产购置的报销单据,要有分管固定资产责任人签字,最后由校长签字报销。特殊项目如电费、临时工工资、奖金、加班费、招待费、福利物品开支等均由校长签字。实行谁签字谁负责,谁主管谁负责,不准交叉签字。不符合以上签字手续的开支,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出账手续。

五、其他规定

1、财务处要严格按本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处理财会业务。所有报销单据,都要有财务处审核无误并签字后,方可按单据办理支付手续。签字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办理,非上级财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不予办理,不符合上级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,对存在异议的票据由财务处呈请上级部门或主管副校长裁定。

2、所有开支报销要及时,一般应在事情办结三日内办理报销手续,预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
3、学校会计每月5日前要向校长做好资金收支、结存月报。财务处每季度要向校长办公会汇报一次学校收支结存情况。学校领导要不定期抽查学校账目。

4、财务处试行全员岗位责任制,对因个人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,视情况对当事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。